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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抢夺案的辩护

作者:沈锡林  更新时间 : 2018-05-14  浏览量:700


案情简要:

2017.12.19上午6点多,在***小区的马路边,叶**夫妻二人骑摩托车由西向东前进,碰到骑三轮车也是由西向东前进的卖菜老人,于是叶**以买菜为名喊住老人欲使用假币换取真钱,当时叶**购买8元的南瓜,拿出的却是百元钞,老人可能零钱不够,在翻找的过程中,将自身携带的一叠百元钞放于三轮车架子上,此时叶**临时起意,乘老人专心数零钱时将老人放置于三轮车架子上的一叠百元钞换成了自身携带的900元假钞,当时老人并未发现,夫妻二人随即离开,车子开出10多米时,叶**回头张望发现老人在将装有假币与零钱的袋子往裤兜里装。案发后,叶**已将因调包而取得的2100元交给***派出所。


争议焦点:

一、本案并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含有一定的暴力。

而本案,叶**在实施调包行为时,被害人并没有察觉叶**的调包行为。整个事件中,叶**夫妇二人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和语言暴力,没有使用使被害人丧失抗拒力的任何行为。因此虽然主观上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调包并拿走被害人2100元现金,但其客观行为并不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故叶**不构成抢夺罪。

二、犯罪嫌疑人叶**不构成犯罪。

1、叶**所实施的乘人不备、以假币调包获取真币的行为,是一种和平的方式把他人的财产转移占有的形式,更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盗窃罪的够罪起点是3000元,而本案却仅有2100元的涉案金额,故尚不构成盗窃罪。

2、本案中,叶**持有九张假币,并且以持有的假币买菜,属于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但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追诉标准为金额4000元以上或总币量400张以上,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叶**仅持有9张百元假币,亦未达到追诉刑责的标准,故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叶**不构成犯罪, 案发以后,被告人也及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因盗窃而得的财物。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叶**无罪。


法院判决: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提交证据、辩护人的积极罪轻辩护、当事人的积极退赃等,审议案件性质,将择期宣判。

律师辨析要点:该起案件的辩护要点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究竟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双方分歧比较大,但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大量证据事实,让法官采信了部分律师的辩护意见。

沈锡林律师提醒:


【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内容由沈锡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沈锡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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